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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江门市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细则(试行)

发布于2019-11-30 00:52:00   |   浏览:  |   文字: 【】  【】  【

 

江科函〔2019〕4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部署,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江府〔2019〕24号)要求,我局牵头起草了《江门市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发送给你们征求意见,请将相关意见于11月29日前函复我局,无意见也请回函确认。

此函。

附件:江门市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1月27日

(联系人:廖文杰,电话:3129600,邮箱:kjjgxjsk@jiangmen.gov.cn)

附件:

江门市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粤科高字〔2017〕129号)和《江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江府〔2019〕24 号)要求,加快推动我市创新驱动和科技创新工作,坚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增长与质量提升并举,培育发展一批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增长,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指在江门市注册,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促进高企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为促进高企发展实行补助的资金,均为后补助项目资金。

第二章  适用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适用对象及标准:

(一)对2019年1月1日后,初次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若企业在江门人才岛范围内,则补助标准提升至50万元。

(二)对2019年1月1日后,重新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2008年以来曾经通过高企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助;若企业在江门人才岛范围内,则补助标准提升至20万元。

(三)对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并首次进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高企给予补助10万元。企业同一年度通过高企认定和首次升规入库的,可同时享受认定奖补和升规奖补,但不能同时享受我市政策两个或以上的升规奖补。

(四)贯彻落实高企提质增量工程,促进我市高企申报广东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和创新型企业评价(认定)工作。对获得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推荐并成功认定为广东省创新型企业试点的高企给予15万元补助;对获得市科技局推荐并成功认定为广东省创新型企业的高企给予30万元补助。

(五)加大对高新技术产品的扶持奖励。企业每认定1件高新技术产品给予1000元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六)积极引进市外高企到我市落户,鼓励市外高企整体搬迁至我市。对完成整体搬迁落户我市(以新营业执照核准变更时间为准)且高企证书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市外高企,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

上述属(一)、(二)类的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企业所在县级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属(三)、(四)、(五)类的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属(六)类的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县级市(区)财政承担。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对于第四条(一)、(二)类项目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市科技局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发布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对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至所属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并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二)审查推荐。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前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审查核实。市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公布的高企认定结果对各市(区)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将该年度补助资金安排计划通过市科技局官网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下达项目计划及拨付资金。市科技局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资金项目计划上报江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资金项目计划并抄送江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各市(区)财政局根据资金项目计划按程序下达、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条  对于第四条(三)、(四)、(五)类项目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市科技局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发布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对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至市科技局,并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二)审查核实。市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公布的高企认定结果、统计部门反馈首次进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企业名单、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和创新型企业评价(认定)结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结果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将该年度相应补助资金安排计划通过市科技局官网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三)下达项目计划及拨付资金。市科技局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资金项目计划上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资金项目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各市(区)财政局根据资金项目计划按程序下达、拨付补助资金。

第七条  对于第四条(六)类项目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对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至所属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并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二)审查核实。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高企整体搬迁结果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将该年度相应补助资金安排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三)下达项目计划及拨付资金。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各市(区)财政局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做好资金项目下达计划和补助资金拨付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送至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领本细则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追回相关补助资金,并根据《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意见》,对一般失信者,其项目申报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任何科技类项目;对严重失信者,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427号)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要积极开展高企提质增效工作,并配合科技、财政、审计及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数据统计和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补助资金试行细则》(江科〔2017〕65号)同时废止。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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