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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申请

发布于2014-12-08 15:45:00   |   浏览:  |   文字: 【】  【】  【

 

 

详细描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的管理部门职责、申报流程及其他要求。

     四、申报步骤

     1、企业列入或未列入政府各行政部门计划的研究开发项目,向本企业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初审。其中,列入经贸行政部门计划的研究开发项目向本企业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经贸行政部门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初审。

     2、申请企业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研究开发项目初审材料。

     3、研究开发项目通过初审,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材料,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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